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十八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日常运营的规范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机动车排放检测设备进行监督检查。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排气污染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出具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检验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或者校准合格。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