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采取提前执行国家阶段性污染物排放标准、提前供应符合国家下一阶段机动车和船舶排放标准的成品油等提前管控措施。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