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范化标准,根据服务人口、地理交通等情况,在村居合理规划设置村卫生室,为村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村卫生室日常运行提供经费保障。经费保障的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并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