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强化工程设施管理和维护,组织开展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保障村民饮水安全。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