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八章 扶持措施第五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推动新技术在农村金融领域推广运用,发展农村普惠金融,为乡村振兴提供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加大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力度,依法将更多资源配置到乡村振兴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在业务范围内为乡村振兴提供信贷支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