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高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等乡村振兴重点任务。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