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机制,持续增加公共财政对乡村振兴的投入,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涉农相关专项资金、基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大对乡村振兴的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吸引社会资本采取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