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优化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发展布局,依法编制村庄规划,合理规划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统筹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产业发展、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人居环境整治、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防灾减灾措施等,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