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实行标准化生产或者服务,提升经营规模、完善利益分享机制,开展市场化和专业化服务;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开展合作,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