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和茶叶主产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茶产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茶产业发展规划要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定区域保护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