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茶叶交易场所、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茶叶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茶叶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茶叶交易场所、批发市场加强监督检查,并提供便捷、优质服务。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