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适宜在本省推广使用的茶叶生产、加工机械产品,列入本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对购买列入目录的机械产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