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