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