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