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二)未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燃气工程的;(三)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四)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五)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六)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规定向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移交项目档案的。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