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燃气安全管理第四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燃气泄漏或者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