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五条有效燃气用户应当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交纳燃气费。逾期不交纳,经书面催交仍不交纳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暂停供气。燃气用户交清所欠费用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