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燃气用户应当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交纳燃气费。逾期不交纳,经书面催交仍不交纳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暂停供气。燃气用户交清所欠费用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