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