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六条有效跨设区的市的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自治区相关部门意见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6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