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6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