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应当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受理机关不得受理取水许可申请。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