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分级征收,纳入财政专户,实行预算管理。水资源费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