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水资源的宏观调配。自治区的和跨设区的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设区的市、县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