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划的要求进行,不得降低水域使用功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和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