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其过船设施按照谁投资建设谁受益的原则进行维护和合理使用。

现有的碍航闸坝,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原建设单位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