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十条有效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其过船设施按照谁投资建设谁受益的原则进行维护和合理使用。现有的碍航闸坝,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原建设单位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