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二章 促进措施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国家产业政策,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环境保护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6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