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属于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

(一)建设工程需要使用特种水泥、特种混凝土、特种砂浆,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供应的;

(二)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以内,无预拌混凝土供应,或者施工现场五十公里范围以内,无散装水泥或者预拌砂浆供应的;

(三)因道路、场地等客观原因限制,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四)水泥使用总量在一百五十吨以下或者房屋建设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下的;

(五)抢险、救灾需要的。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