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 殡葬设施和丧事活动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城镇丧事活动,应当在殡仪馆或者指定地点进行,并遵守城市交通安全、市容、环保、环境卫生等有关规定,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城镇街道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堂)、摆设花圈。信教群众在丧事活动中举行的宗教仪式,必须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6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