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设立殡葬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设立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根据自治区殡葬设施建设规划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设立公墓,由殡葬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批;
(三)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设立殡葬设施,法律、法规规定需办理其他审批、登记手续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