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七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一)在中医药医疗、产业发展、教育、科研、管理、交流以及促进中西医结合等方面成绩显著的;(二)捐献或者挖掘、整理、保护有价值的中医药学术文献、验方、秘方和传统诊疗技术等的;(三)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或者带徒授业成绩显著的;(四)长期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成绩显著的;(五)对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有其他突出贡献的。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