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中医药事业经费投入,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支持中医药医疗、教育、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等重点项目。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