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将适宜的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和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院前急救等公共卫生服务的机构应当合理配置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采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