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将适宜的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和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院前急救等公共卫生服务的机构应当合理配置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采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开展公共卫生服务。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