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当使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规范表述。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