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四条有效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社会力量举办中医诊所和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不受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布局限制。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级评审、公共卫生、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