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五章 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的保护第三十条有效有关军事机关应当向地方人民政府通报当地军用机场净空保护有关情况和需求。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有关军事机关通报可能影响军用机场净空保护的当地有关国土空间规划和高大建筑项目建设计划。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保护措施,督促有关单位对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高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设置飞行障碍标志。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