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五章 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的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修建超出机场净空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从事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活动。军用机场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机场净空保护情况,发现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超过军用机场净空保护标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军事机关和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军事机关和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及时处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