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五章 抚恤优待第五十一条有效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在军队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医疗优待。国家鼓励民营医疗机构为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国家和社会对残疾军人的医疗依法给予特别保障。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