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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三章 荣誉维护

第二十六条

有效

军人经军队单位批准可以接受地方人民政府、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等授予的荣誉,以及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军队等授予的荣誉。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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