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在城市园林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破坏城市园林绿地地形、地貌和水体;(二)偷盗、践踏、损毁园林植物和设施,破坏园林建筑;(三)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放杂物、种植农作物;(四)在城市园林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上悬挂招牌及其他物品;(五)在公园绿地及广场用地内放养动物;(六)其他破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及管理秩序的行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