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和树权单位,应当定期对树木进行修枝整形,维护冠容。树枝危及架空管线安全,遮挡交通信号等妨碍交通或者影响道路照明的,应当及时修剪。修剪树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