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园林绿化的经费投入。

鼓励开展城市园林创建活动,推动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