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城市生态公园应当确定为永久保护绿地,并按照公园绿地进行建设管理,其配套管理服务设施用地应当计入建设用地指标,在项目实施时,其用地指标应当在所在行政区范围内等量置换平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