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停业、中断服务前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市或者区卫生健康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