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院内医疗急救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不按照规定与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交接急、危、重患者信息或者拒不接收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的急、危、重患者的,由市或者区卫生健康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