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调度机构及其调度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提供服务不符合规定的,由市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