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医保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本市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产生的医疗服务费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具体办法由市医保、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