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规范第三十三条有效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可以聘用医疗救护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辅助性医疗救护工作。医疗救护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聘用医疗救护员,应当审核其职业资格,并进行岗前培训、考核;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聘用。本市医疗救护员职业资格管理和聘用、培训、考核的有关规定,由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