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区域人口状况、交通状况和院前、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分布情况,合理确定院前救护车配备数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建立院前救护车定期查验和报废制度,保持车况和车载医疗设备、物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确保车辆处于正常待用状态。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