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规范第二十六条有效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做好医疗急救信息的登记、保存、汇总、统计、分析等工作,并按照规定报送市卫生健康部门。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平台,实现全市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共享互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