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规范第十九条有效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专用呼叫号码为“12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恶意拨打、占用急救呼叫号码和线路。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